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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標準類問題
Q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發布后,參比體積是否適用于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的氨和硫化氫、苯系物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范圍之外的氣態污染物項目的測定?實際體積是否適用于鉻、鎘等標準中未提及的金屬?如何適用相關排放標準?
A
依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項標準修改單的技術內容,對于標準中涉及的氣態污染物,測定結果為參比狀態下的濃度;對于標準中涉及的顆粒態污染物,測定結果為實際監測時溫度和壓力下的濃度。標準修改單中未涉及的污染物,按照原標準執行。在適用相關排放標準時,應按照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折算。
Q
《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在資質認定中是否是有效?
A
資質認定中應優先使用標準方法,并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在沒有標準方法的情況下,《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可以作為方法依據申請資質認定。但如果有新發布的標準可以代替(方法原理一致),相應的《第四版》方法就不能使用。
Q
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在開展環評時應監測表1中所列的45項因子,其中包含六價鉻,該標準的表3也僅有六價鉻的測定方法名稱,并無標準代碼。查閱資料之后也發現國家未發布土壤六價鉻的測定方法,在新的方法出來之前,該怎樣解決土壤六價鉻的測定?
A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將六價鉻的測定標準指定為“土壤和沉積物 六價鉻的測定 堿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目前,該標準已完成公開征求意見(環辦標征函〔2018〕68號)。在該標準發布實施之前,可參照《固體廢物 六價鉻的測定 堿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進行測定。該標準中,磷酸氫二鉀和磷酸二氫鉀的緩沖試劑加入量應為0.5ml。我部將盡快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并予以糾正。
Q
現場樣品采集過程中未按照標準規范要求添加保存劑或固定劑,或未按照標準規范規定對樣品容器進行封口,監測數據是否有效?
A
實際監測過程中,未按照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樣品采集和保存的,監測數據視為無效。
Q
執行自行監測相關標準時,如果《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和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規定不一致,應當如何執行?
A
根據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體系規定,所執行的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有規定的,優先按照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執行,行業指南未規定的,按照總則執行。
Q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1992)規定的監測方法為GB 5750中發酵法,單位為個/升;GB 5750.12-2006中微生物類有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存在多管發酵法,單位為MPN/100ml。GB 13457中規定的大腸菌群數是指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中的哪一種?
A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2006)為《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GB/T 5750-1985)的修訂版本,修訂前的微生物指標僅有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兩種,因此《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1992)中的大腸菌群數指的是總大腸菌群。按照該排放標準的要求,單位為“個/升”,MPN/100ml值再乘以10,即為1L水樣中的總大腸菌群數。
Q
在檢測工作中遇到一些污染嚴重的地下水,不能直接上機檢測,并且水樣消解后檢測和直接上機的結果會有差別,應當如何處理?
A
遇到污染嚴重的地下水,首先要明確需要測定的是可溶態金屬還是全量金屬,如果是全量金屬,需要進行消解后測定;如果是可溶態金屬,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處理后上機測定。
Q
GB/T 16157-1996修改單規定,顆粒物濃度小于等于20mg/m3,適用HJ 836標準;顆粒物濃度大于等于20mg/m3且不超過50mg/m3,GB/T 16157-1996與HJ 836同時適用。那么,修改單中顆粒物濃度指的是監測過程中的實測濃度,還是換算為基準過量空氣系數之后的折算濃度?例如:磚廠隧道窯煙囪監測過程中,其氧含量濃度較高,監測中帶來的結果便是實測濃度極可能低于20mg/m3,但換算為基準過量空氣系數之后的折算濃度之后就極可能大于20 mg/m3,在此種情況下是GB/T 16157-1996、HJ 836兩標準同時適用,還是只適用HJ 836?
A
GB/T 16157-1996修改單中所說的顆粒物濃度是指標準狀態下的干廢氣濃度(不進行折算)。根據GB/T 16157-1996修改單的規定,顆粒物濃度小于20mg/m3,適用HJ 836標準;顆粒物濃度大于等于20mg/m3且不超過50mg/m3,GB/T 16157-1996與HJ 836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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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管理類問題
Q
請介紹一下全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建設情況,是否有進一步完善計劃。
A
目前,全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分為國家網和地方網,國家網包括城市站、區域站和背景站。其中,城市站共有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1436個監測點位,區域站共設置96個監測點位,背景站共設置16個監測點位。地方網包括省控、市控和縣控監測點位,共約4000個空氣監測站點。截至目前,我國建成了發展中國家最大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2016年10月,我部完成了1436個國控城市點位的監測事權上收,實現空氣質量監測社會化運維,進一步確保監測數據質量。2012年以來,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總體運行穩定,國控城市點位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地反映了我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為大氣污染防治精準施策、重污染天氣應對、“大氣十條”目標考核等提供了有力支撐,為公眾及時了解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參與環境監督、做好個人健康防護等提供了重要參考。
為更好地支撐《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下一步我部將進一步完善全國環境空氣監測網絡:一是加強東中部區縣和西部大氣污染嚴重城市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和能力建設,解決部分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監控點偏少的問題,2020年底前要確保實現東中部區縣和西部大氣污染嚴重城市的區縣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全覆蓋。二是針對現有點位存在代表性不足、布局不合理等問題,下一步在充分論證基礎上,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部分點位位置進行適當優化調整,更好地反映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三是在國控網基礎上,進一步將省控、市控和縣控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統一聯網,實現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全面反映全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及時發布信息,為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精準施策提供支撐,推動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Q
空氣質量監測有哪些關鍵指標?分別是怎么進行監測的?
A
2012年,我部頒布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我部在全國主要組織開展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六項關鍵指標監測。目前,我國主要采取自動監測方法開展監測,其精度高、時效性強,同時積極采用手工監測方法進行比對和質控。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已經建成目標明確、功能齊全的國家和地方兩級大氣質量監測網,2016年底,環境保護部上收了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1436個國控站點的監測運維事權,由國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統一委托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開展監測運維,數據直傳至全國空氣質量實時發布平臺,實時對外發布,提高了全國空氣質量監測管理水平,確保監測數據質量。
Q
不同地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是否針對的主要目標污染物不一樣?是否有所側重?或者有沒有針對地區特點的布置?
A
在開展《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PM2.5、PM10、SO2、 NO2 、CO、O36項指標基礎上,為增強特征污染物的應對,我國在易受沙塵影響的北方城市,增加了總懸浮顆粒物(TSP)監測;在易出現臭氧污染的大型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廣州、重慶、西安、武漢等等),還開展了臭氧前體物(揮發性有機物)監測,一些經濟發達的省份(廣東、江蘇、浙江等)還開展了大氣超級站建設,全方位分析空氣質量情況。
Q
我國空氣質量標準與發達國家相比處在什么水平,PM2.5監測方法是否科學?
A
關于我國空氣質量標準與發達國家相比處在什么水平的問題。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PM10年均標準(70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標準(35微克/立方米)、O3日最大8小時濃度(160微克/立方米)均采用世界衛生組織過渡時期目標Ⅰ標準值,NO2年均標準(40微克/立方米)采用世界衛生組織設定的準則值,SO2年均標準(60微克/立方米)介于世界衛生組織過渡時期Ⅰ標準和過渡時期Ⅱ標準之間。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顆粒物和O3濃度標準相對較為寬松,NO2標準值與國外差異不大。
Q
關于PM2.5監測方法是否科學問題?
A
2006年起,我部在天津、上海、重慶、廣東及蘇州、寧波和南京等省市陸續組織開展了PM2.5監測試點工作,重點分析常用PM2.5監測儀器、方法監測結果存在的差異。2011年,我部頒布了《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HJ618-2011),作為全國開展PM2.5監測的標準方法。重量法準確度高,但存在監測周期長、數據時效性差、人力物力要求高等缺點。國內外有關研究機構開發了PM2.5自動監測方法,主要有微量振蕩天平法、β射線法、光散射法等。由于測量原理和方式不同,在靈敏度、準確度、穩定性等方面,不同監測方法各有優缺點。將PM2.5自動監測方法與標準方法(重量法)進行比對認證,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的,稱之為等效方法,可以用作PM2.5監測。2012年初,在總結PM2.5監測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我部組織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及北京、上海、重慶和廣州、濟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以《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HJ 618-2011)為基準,采用國際通用的監測儀器性能測試及評估方法,對國內外不同原理、不同企業生產的PM2.5自動監測儀器進行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的適用性比對測試。比對測試結果表明,微量振蕩天平法和β射線法PM2.5自動監測儀器能夠滿足相關技術要求,可用于環境空氣中的PM2.5自動監測。從國際上看,微量振蕩天平法和β射線法應用也比較廣泛。
Q
環保部門是如何開展空氣質量預報工作?
A
《大氣十條》發布以來,我部聯合中國科學院已建成具有國際最先進水平的空氣質量高性能數值預報集群系統,結合國家空氣質量實時監測網、國內外主流氣象預報資料,每日對未來7-10天京津冀及周邊區域空氣質量形勢分析和研判,建立了區域空氣重污染預報會商機制,密切關注區域大范圍重污染發生可能性動態和發展趨勢,提前對重污染過程特征和指標進行預判,研判重污染開始、演變和消除關鍵過程,影響范圍、嚴重程度、持續時間,以及影響城市和城市PM2.5小時峰值及出現時間等關鍵預報內容。冬季以來,在環保系統預報人員共同努力下,區域重污染過程預報準確率已接近100%,京津冀重點城市污染程度預報準確率近80%,為今冬重污染過程研判、防控及應急提供了非常關鍵的技術支持。但目前預報還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包括氣象條件的準確性,污染物二次生成和轉化的機理以及污染源清單等,直接對預報的準確性造成影響。下一步,我部將加大空氣重污染預報科研投入,強化能力建設和人才培養,不斷提高空氣重污染預報的準確度。
Q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為何要扣除沙塵影響?什么情況下要扣除沙塵影響?具體如何扣除?
A
隨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斷深入,環境空氣質量評估和考核的精細化要求不斷提高,有必要對非人為因素導致的沙塵天氣影響進行客觀評估,使得考核和評估結果能夠更好地反映“人努力”的成效。否則會影響評價結果的公平性,特別是對受沙塵天氣影響較大的新疆、甘肅等北方省份。國際上在進行類似情景的評估時,也會扣除沙塵天氣等事件的影響。
結合我國環境管理要求,借鑒國際經驗,2016年我部出臺了《受沙塵天氣過程影響城市空氣質量評價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沙塵天氣扣除條件和具體方法。一是科學確定沙塵天氣過程影響范圍。依據衛星遙感監測結果、公開發布的沙塵天氣信息、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數據等信息確定。二是明確沙塵天氣扣除條件。規定“當沙塵天氣過程中城市PM10小時濃度持續2個小時超過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續1個小時超過1000微克/立方米情況時,可以剔除沙塵天氣過程影響區域范圍內源區城市及下游城市顆粒物監測數據”。三是明確扣除具體方法。地方按照《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包括氣象部門發布的沙塵天氣信息、顆粒物監測數據變化情況、遙感監測結果等。監測總站在收到地方申報材料后,統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判定其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沙塵扣除條件。在審核過程中,需要對整個沙塵天氣過程影響的全部區域進行統一核定,對局地揚塵和沙塵天氣進行仔細甄別。在經專家討論確認后,將受沙塵影響的監測數據進行扣除。
Q
我國是從什么時候開展臭氧監測的,從什么時候發布臭氧監測信息的?
A
我部自2008年起,選取典型城市和有O3監測經驗的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青島、沈陽和廣東省7個城市開展O3試點監測工作。2012年2月,我部發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并確定“三步走”分期實施方案。O3監測同步分三步實施:第一步是2012年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等74個城市496個國控監測點位,開展包括O3在內的空氣質量六項指標監測能力建設,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二步是2013年對87個國家環保重點城市、模范城市的388個國控監測點位,開展包括O3在內的六項指標監測能力建設,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三步是2014年對177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共552個國控監測點位,開展包括O3在內的六項指標監測能力建設,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5年,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1436個國控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已全面開展O3監測。
同時,為加強空氣質量信息發布工作,我部建立了“全國城市空氣質量實時發布平臺”,2013年1月1日起實時發布74個重點城市496個國控監測點位O3實時數據;2014年城市范圍擴大到161個,2015年1月1日起實時發布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1436個國控監測站點包括O3在內六項指標實時數據。
除國控城市站點外,我部在全國范圍內建設了16個國家空氣質量背景監測站,背景站統一配置了包括O3等多項指標在內的高精度自動監測儀,開展O3自動監測,實時掌握我國背景地區環境空氣O3本底狀況。
Q
降塵監測工作是如何開展的?
A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藍天保衛戰決策部署,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掌握重點區域各區縣降塵水平,加強降塵監測和信息公開,進一步推動降塵治理工作,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我部分階段、分步驟推動京津冀、汾渭平原和長三角等重點地區降塵監測工作。2017年5月我部制定了《“2+26”城市縣(市、區)環境空氣降塵監測方案》(環辦監測〔2017〕46號),確立了點位布設原則,每個縣(區、市)城區建成區布設1-2個點位,共在“2+26”城市328個縣(市、區)布設了402個降塵監測點位,自2017年6月起全面開展“2+26”城市降塵監測工作,每月將“2+26”城市及各縣(市、區)降塵監測結果以辦公廳文件形式通報地方生態環境廳(局),并抄送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10月起,每月在生態環境部的雙微平臺公開發布京津冀“2+26”城市降塵監測結果,督促地方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控長效機制,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降低揚塵污染,改善空氣質量。2018年12月,我部印發了《汾渭平原、長三角地區城市環境空氣降塵監測方案》,在汾渭平原11個城市、長三角地區41個城市共435個縣(市、區)布設了551個降塵監測點位,實現京津冀“2+26”城市、汾渭平原和長三角等重點區域各區縣降塵監測點位布設100%全覆蓋,2019年1月起全面開展降塵監測工作,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
Q
環保部門是如何開展全國地表水水質監測?
A
為全面掌握全國地表水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情況,“十三五”我部在全國1366條主要河流和139座重點湖庫,共布設了2767個地表水國控斷面(其中1940個為評價、考核、排名斷面),每月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表1中的24個基本項目開展監測。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及時匯總分析國控斷面水質監測結果,編制《全國地表水水質月報》,每月在環境保護部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官方網站公開發布。此外,我部還實時發布全國重點斷面水質自動站實時監測數據。
Q
環保部門如何開展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水質監測?2018年水源水質狀況如何?
A
根據我部《全國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實施方案》(環辦函〔2012〕1266號),自2013年1月起,對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共61項相關指標每月開展一次監測;對2856個縣級行政單位所在城鎮所有在用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樣監測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樣監測1次。同時,每年對地級以上城市水源地進行1次水質全分析(109項指標)監測,每2年對縣級城鎮水源開展1次全分析監測。
2018年,按照監測斷面(點位)數量統計,338個城市的906個在用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斷面(點位)中,有814個全年均達標,占89.8%。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監測斷面(點位)577個,有534個全年均達標,占92.5%,主要超標指標為硫酸鹽、總磷和錳;地下水水源地監測斷面(點位)329個,有280個全年均達標,占85.1%,主要超標指標為錳、鐵和氨氮。
按照水源地數量統計,338個城市的871個在用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中,達到或優于Ⅲ類水質的水源地比例為90.9%。
Q
請介紹一下長江經濟帶水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情況?如何支撐長江經濟帶水環境管理?
A
我部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戰略思想,不斷加強長江經濟帶水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一是加強考核斷面水質監測。每月組織開展水質例行監測工作,及時匯總水質監測數據,為長江經濟帶考核斷面月監測評估、季度預警通報和年度責任考核工作提供支撐。加強考核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加快建立自動監測為主、手工監測為輔的地表水監測評價體系,強化水質自動監控預警,落實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職責。
二是扎實做好長江經濟帶排污口及污染源監督監測工作。按照排查、整治、監測同步推進、分階段實施的原則,先期在8051個規模以上入河排污口開展監測,逐步建設覆蓋長江經濟帶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水質監測網絡,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強化排污口自動監測能力,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和污染源水質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
三是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加強長江經濟帶水質監測信息和污染源監測信息公開力度,建立通報和信息公開制度,拓寬通報和信息公開渠道,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監督各地水質變化和污染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在做好長江經濟帶監測工作的同時,我們將狠抓污染治理,嚴格流域空間管控,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深化污染減排,嚴厲打擊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加大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力度,嚴格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生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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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執法類問題
Q
關于在線監測設備方面
A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法律未對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作強制性規定。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強制檢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未對自動監測設備驗收提出要求。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通過驗收不是判斷其是否正常運行或數據是否真實、準確的必要條件。地方監管執法中發現確實存在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時,應依法處罰。
Q
關于建設項目方面
A
一是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根據《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規定,建設項目于2015年1月1日后開工建設,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己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當適用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不再依據修正前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限期補辦手續”的行政命令。建設項目于2016年9月1日后開工建設,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己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當適用新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環保部門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具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別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環保部門應當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二是建設項目驗收方面。對于需要配套大氣、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含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對于需要配套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設單位可向審批該項目環評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三是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評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中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同時,建設單位應結合《關于印發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6號),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變化內容進一步核查比對。以上屬于重大變動的情形,建設單位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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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宣傳類問題
Q
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及聯系方式
A
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為生態環境部宣傳教育司主要負責同志,聯系方式為010-66103122。
Q
環境教育立法相關口徑
A
環境教育是倡導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的重要抓手,在促進公眾有序參與、推動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著基礎和先導作用。環境教育法制化是規范環境教育進程、傳播生態文明理念、提高全民生態文明意識重要保證,對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我部和教育部等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動開展了相關工作。
(1)積極推動環境教育立法工作
我部高度重視環境宣傳教育和環境教育立法工作,推動將環境宣傳教育納入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新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為推進國家和地方環境教育立法工作,我部先后組織開展了《環境教育法的國際比較及中國環境教育立法實踐》《環境教育立法調研論證》等研究,對國內外環境教育立法情況、基本進展及實施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和系統分析;同時,配合全國人大環資委開展環境教育立法專題調研,圍繞環境教育立法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指導、支持寧夏回族自治區、天津市分別于2011和2012年相繼出臺省級環境教育條例。洛陽市、哈爾濱市分別制動了環境教育的規范性文件。重慶市、廈門市正在積極推動地方性環境教育法規制定。相關研究及地方立法實踐為環境教育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礎。2018年4月,我部建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環境教育立法列入生態環境領域立法項目,并繼續積極配合立法機構做好環境教育立法的研究論證等相關工作。
(2)積極推進環境教育工作
自《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發布以來,我部和教育部認真做好提升學生生態文明素養、加強校園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一是啟動“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主題實踐活動,倡導公眾包括在校師生樹立生態文明觀、踐行綠色生活方式。發布《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范(試行)》,引領公民踐行生態環境責任,攜手共建美麗中國。二是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宣傳,努力提升公眾包括青年學生生態文明素養。充分利用六五環境日契機,開展青少年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編寫出版《小學生環境教育知識讀本》《中小學環境教育案例》等讀物,普及生態環保科學知識、推廣環境教育優秀案例。三是開展中小學教師生態環境保護培訓工作。2016年啟動中小學教師生態環境保護培訓項目,同時建成“我的綠色大學”環境教育在線學習平臺。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圍繞環境教育立法繼續配合立法機關做好研究論證工作,并與教育部等部門共同支持地方和國家環境教育立法實踐。
Q
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相關口徑
A
生態環境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生態環境問題本質上也是社會問題。污染問題的形成,來源于各社會主體環境行為的疊加,而環境問題的改善,也必然要依靠各社會主體的共同參與。
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面向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引導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務,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強化制度保障。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2016年,我部聯合中宣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六部門共同印發《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2016-2020年)》,對“十三五”時期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要按照“正面引導,主動作為”等原則,構建全民參與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推動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社會共治局面。
二是廣泛開展社會宣傳活動。依托六五環境日、全國低碳日等重要節點,精心策劃,面向社會開展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進一步增強公眾生態環境意識。自2018年起,我部聯合中央文明辦等5部門在全國范圍開展為期三年的“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主題實踐活動,面向學校、家庭、企業、農村等不同人群,通過實踐活動引導人們從意識向行動的轉變,知行合一,自覺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是大力弘揚生態文化和生態道德。自2017年起,我部組織開展“大地文心”征文活動,帶領作家調研采風,推出一批反映生態環境保護、倡導生態文明的優秀文學作品。開展“綠色中國年度人物”評選表彰活動,評選出各行各業中致力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優秀人物,發揮典型引領示范作用。深入調查我國公眾生態環境行為,了解公眾生態環境行為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礎上聯合五部門編制并發布了《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范(試行)》,被媒體稱為繼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之后的“公民十條”。
四是積極拓展公眾參與平臺。加強例行新聞發布和生態環境系統新媒體建設,擴寬公眾了解環境信息、反映環境問題、提供政策建議的渠道,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增強與公眾的線上交流互動。2018年六五環境日期間,我部開展的“步步為林”運動挑戰等活動參與人數達數百萬人。推進全國環保設施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在科普環境知識的同時,讓公眾親身體驗和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Q
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相關情況
A
為貫徹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有關要求,逐步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生態環境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持續組織推進全國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確保到2020年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符合條件的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社會開放,接受公眾參觀。
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是構建和完善環境治理體系的務實舉措,通過公眾切實走進、了解環保設施單位,可以有效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激發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老百姓成為監督企業污染排放的重要力量。同時,這也是促進環保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和有效防范化解鄰避問題的重要舉措。
為推進設施開放工作,2017年5月,原環境保護部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推進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等四類設施定期向公眾開放,以此為抓手切實推動公眾參與。2018年9月,兩部委再次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國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底前,各省(區、市)四類設施開放城市比例分別達到30%、70%、100%。目前,兩部委已陸續公布全國設施開放單位635家,覆蓋了全國30%的地級及以上城市,今年比例將升至70%,明年年底前將達到100%。截至2018年底,全國各類設施單位共組織開放活動6千余次,接待公眾超過27萬人次,越來越多從前“閑人免進”的環保設施單位變為向市民開放的“城市客廳”,在社會上取得了較好的反響。
下一步,將繼續按照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全國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同時,將加大設施開放工作宣傳力度,鼓勵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級黨政領導、專家學者、社會組織、媒體代表、學生等社會各界人士廣泛參與開放活動。
Q
環保社會組織相關工作
A
環保社會組織工作對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從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情況看,截至2017年,在全國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生態環境類社會團體6000個,生態環境類民辦非企業共 501個,占社會組織總數的1.8%,伴隨公眾環境意識不斷提升和權利意識增強,國內環保社會組織的數量及活動能力都在不斷壯大,在推動政策標準制定、參與政府決策、推廣最佳環境實踐,曝光企業排污行為、依法維護環境權益、開展群眾性宣傳教育、倡導生態文化、踐行綠色生活、推動生態文明進社區、進校園等生態文明細胞建設方面,發揮了積極的、重要的作用,是政府力量的有益補充。
生態環境部歷來高度重視環保社會組織工作,一是2017年3月初,我部與民政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引導發展和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這是我們第一次和民政部門一起就進一步做好環保社會組織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推進環保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發的文件。這個文件的核心目的就是要求各地環保部門和民政部門充分重視環保社會組織的作用,為環保社會組織有序有效開展工作提供政策保障,這也充分說明國家對環保工作的高度重視。
二是每年我們都要組織對環保社會組織的培訓,介紹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并就社會組織關心的政策法規進行專題講解,2013年至今共舉辦了8期全國環保社會組織培訓班,全國各地450余家環保社會組織接受了培訓。
三是我們努力打造政府部門和環保社會組織交流的平臺,2018年與環保組織舉行了多次座談,就重點環保工作和熱點環保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溝通交流。自2017年9月起,每月例行新聞發布會均邀請環保社會組織代表參加,促進環保社會組織加強對當前環境形勢、政策的把握和理解,更好地發揮環保社會組織在生態環境保護事業中的積極作用。
接下來,我們將繼續開展環保培訓、環保科普等活動,為高校環保社團和青年志愿者提供學習、展示和交流平臺,鼓勵更多青年人參與到生態環境保護中來。進一步積極主動搭建與環保社會組織的對話平臺,拓寬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務的渠道,推進政府機構與環保社會組織的互信互動。進一步加大對環保社會組織扶持力度,同時推動環保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規范化、制度化,支持環保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環保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通過環保社會組織帶動更多的人把對美好生態環境向往轉化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成為環境保護法律義務的自覺履行者、美好環境的堅定捍衛者、美麗中國建設的積極踐行者,在全社會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助力推進生態文化建設與傳播,形成全民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社會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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